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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卷四十二

《周礼注疏》

卷四十二

    匠人为沟洫,主通利田间之水道。○洫,况域反。

  [疏]注“主通”至“水道”

  ○释曰:古者人耕,皆畎上种穀,畎遂沟洫之间通水,故知“通利田间水道”。此文与下为目,下别为之耳。

 

  耜广五寸,二耜为耦。一耦之伐,广尺,深尺,谓之<田巛>。田首倍之,广二尺,深二尺,谓之遂。古者耜一金,两人并发之。其垄中曰<田巛>,<田巛>上曰伐。伐之言发也。<田巛>,畎也。今之耜,岐头两金,象古之耦也。田,一夫之所佃百亩,方百步地。遂者,夫间小沟,遂上亦有径。○<田巛>,古犬反。隧,音遂,本又作遂。并,步顶反。畎,古犬反,与<田巛>同,古今字也,刘古善反。佃,音田,又音电。

  [疏]“耜广”至“之遂”

  ○释曰:云“耜”,为耒头金,金广五寸。耒面谓之庛,庛亦当广五寸。云“二耜为耦”者,二人各执一耜,若长沮、桀溺耦而耕。此两人耕为耦,共一尺,一尺深者,谓之畎。畎上高土谓之伐,伐,发也,以发土於上,故名伐也。此二人虽共发一尺之地,未必并发。知者,孔子使子路问津於长沮,长沮不对,又问桀溺,若并头共发,不应别问桀溺,明前后不并可知。虽有前后,其畎自得一尺,不假要并也。

  ○注“古者”至“有径”

  ○释曰:郑云“古者耜一金”者,对后伐耜岐头二金者。云“两人并发之”者,谓共为一畎,谓二人并头也。云“今之耜岐头者”,至后汉,用牛耕种,故有岐头两脚,今之犹然也。但以牛种用二耜,则畎下布种与古异也。云“田,一夫之所佃百亩,方百步地”者,《遂人》云:“夫一廛,田百亩。”彼虽为沟洫法,一夫则与此同也。云“遂者,夫间小沟,遂上亦有径”者,按《遂人》云:“夫间有遂,遂上有径。”彼沟洫法,此井田法,虽不同,遂在夫间,遂上有径则同。故云亦有径也。按彼郑云:“以南亩图之,遂纵沟横,洫纵澮横,九澮而川周其外。”以彼遂在夫间,故以南亩,遂则纵矣。此井田,云田首倍之为遂,以南亩图之,遂即横也。

 

  九夫为井,井间广四尺,深四尺,谓之沟。方十里为成,成间广八尺,深八尺,谓之洫。方百里为同,同间广二寻,深二仞,谓之澮。此畿内采地之制。九夫为井,井者,方一里,九夫所治之田也。采地制井田,异於乡遂及公邑。三夫为屋,屋,具也。一井之中,三屋九夫,三三相具,以出赋税。共治沟也。方十里为成,成中容一甸,甸方八里出田税,缘边一里治洫。方八里为同,同中容四都、六十四成,方八十里出田税,缘边十里治澮。采地者,在三百里、四百里、五百里之中。《载师职》曰:“园廛二十而一,近郊什一,远郊二十而三,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。”谓田税也,皆就夫税之轻近重远耳。滕文公问为国於孟子,孟子曰:“夏后氏五十而贡,殷人七十而莇,周人百亩而彻,其实皆什一。彻者,彻也。莇者,藉也。龙子曰:‘治地莫善於莇,莫不善於贡。’贡者,校数岁之中以为常。”文又问井田,孟子曰:“请野九一而莇,国中什一使自赋。卿以下必有圭田,圭田五十亩。馀夫二十五亩。死徙无出乡,乡田同井,出入相友,守望相莇,疾病相扶持,则百姓亲睦。方里而井,井九百亩,其中为公田。八家皆私百亩,同养公田。公事毕,然后治私事,所以别野人也。”又曰:“《诗》云:‘雨我公田,遂及我私。’惟莇为有公田。由此观之,虽周亦莇也。”鲁哀公问於有若曰:“年饥,用不足,如之何?”有若对曰:“盍彻与?”曰:“二吾犹不足,如之何其彻也。”《春秋》宣十五年秋,初税亩。传曰:“非礼也。穀出不过藉,以丰财也。”此数者,世人谓之错而疑焉。以《载师职》及《司马法》论之,周制,畿内用夏之贡法,税夫无公田。以《诗》、《春秋》、《论语》、《孟子》论之,周制,邦国用殷之莇法,制公田,不税夫。贡者,自治其所受田,贡其税穀。莇者,借民之力以治公田,又使收敛焉。畿内用贡法者,乡遂及公邑之吏,旦夕从民事,为其促之以公,使不得恤其私。邦国用莇法者,诸侯专一国之政,为其贪暴,税民无艺。周之畿内,税有轻重。诸侯谓之彻者,通其率以什一为正。孟子云:“野九夫而税一,国中什一。”是邦国亦异外内之法耳。圭之言珪絜也。周谓之士田。郑司农说以《春秋传》曰“有田一成”,又曰“列国一同”。○仞,音刃。澮,古外反。廛,直连反。莇,音助。校,音教。数,色主反,下“此数者”,同。别,彼列反。雨,于付反。彻与,音馀。为其,于伪反,下“为其”、“为此”同。蓺,音艺。率,音律,又音类,下同。

  [疏]“九夫”至“之澮”

  ○释曰:井田之法,畎纵遂横,沟纵洫横,澮纵自然川横。其夫间纵者,分夫间之界耳。无遂,其遂注沟,沟注入洫,洫注入澮,澮注自然入川,此图略举一成於一角,以三隅反之,一同可见矣。《遂人》云“夫间有遂”,以南亩图之,则遂纵而沟横。此不云夫间有遂,云田首倍之谓之遂,遂则横而沟纵也。自馀洫、澮、川,依此遂沟纵横参之可知。但彼云“九澮而川周其外”,川则人造之,此百里有澮,澮水注入川,相去远,故宜为自然川也。自畎遂沟洫,皆广深等,其澮广二寻,深二刃,若以孔安国八尺曰刃,则澮亦广深等。但度广以寻,度深以刃,故别言之。若王肃依《尔雅》四尺曰刃,深二刃,八尺,与广二寻不类。郑以刃七尺浅於广二寻二尺者,以涂为大,故宜浅校二尺,与沟洫不得相类也。

  ○注“此畿”至“一同”

  ○释曰:云“此畿内采地之制”者,对畿外诸侯亦制井田,与此同。云“九夫为井,井者,方一里,九夫所治之田也”者,《小司徒》注:“似井字也。”云“采地制井田,异於乡遂及公邑”者,按《遂人》云“夫间有遂,十夫有沟,百夫有洫,千夫有澮,万大有川”,方三十三里少半里,九而方一同,以南亩图之,遂纵沟横,洫纵澮横,九澮而川周其外。若以九而方一同,则百里之内,九九八十一澮。此井田,则一同惟一澮,既沟、澮稀稠不同,又彼沟洫法以为贡子,就夫税之,十一而贡。此则九夫为井,井税一夫,美恶取於此,不税民之所自治,是沟洫、井田异也。《小司徒》注不云异於公邑者,据《遂人》成文。此兼云公邑者,据事实而说。云“三夫为屋,屋,具也。一井之中,三屋九夫,三三相具,以出赋税。共治沟也”者,一井有九夫,据南亩言之,则三夫并一屋,而三夫相具以出赋税。并相具共治沟,以言三屋共一井,井间有沟,故共治沟也。云“方十里为成,成中容一甸,甸方八里出田税,缘边一里治洫”者,《司马法》有二法:有甸方八里,出长毂一乘。又有成方十里,出长毂一乘。言甸者,据实出税者而言。云成者,据通治沟洫而说。为有二种,故郑细分计之。八里为甸,出田税。缘边一里,并之则二里,治洫,以成间有洫,故使共治洫也。云“方百里为同,同中容四都、六十四成”者,此据《小司徒》而言。彼经“四县为都”,注云:“方四十里,四都方八十里,旁加十里,乃得方百里,为一同。”今言六十四成者,据出田税者言之,故云“方八十里出田税,缘边十里治澮”也。云“采地者,在三百里、四百里、五百里之中”者,据《载师职》而言。按彼云:“家邑任稍地,小都任县地,大都任畺地”,是三百里外至畿五百里内。言此者,欲见三者采地之中,有此井田助法。又引《载师职》“园廛”之下者,欲见乡遂及公邑之等为沟洫贡子法,与采地井田异。云“轻近重远耳”者,彼注云:“近者多役。”故轻税也。滕文公问孟子“为国”已下至“以为常”,皆孟子对文公之辞。自“文公又问井田”已下至“虽周亦助”,按彼是文公使毕战问,今以为文公问者,毕战,文公臣,君统臣功,亦得为文公问也。云“夏后氏五十而贡,殷人七十而助,周人百亩而彻,其实皆什一。彻者,彻也。助者,藉也”者,并孟子对文公之辞。按彼赵岐注:“夏禹之世号后氏,后,君也,禹受禅於君,故夏称后。殷、周顺人心而征伐,故言人也。民耕五十亩,贡上五亩。耕七十亩,以七亩助公家。耕百亩者,彻取十亩以为赋。虽异名而多少同,故曰皆什一也。彻犹人彻取物。藉者,借也,犹人相借助之者。”或有解者云:“三代受地多少应同,今云夏后氏五十而贡,殷人七十,周人百亩者,据地有不易、一易、再易。并六遂上地不易,加五十亩。有四等,据授地之法。夏言五十而贡者,据一易之地,家得二百亩,常佃百亩,荒百亩,其佃百亩常税之,据二百亩为税百亩,为五十而贡。殷人七十而助者,据六遂上地百亩,有莱五十亩而言,百五十亩税一百亩,犹五亩税七十五亩,举全数言之,故云七十亩而助也。周人百亩而彻者,据上地不易者而言,百亩全税之,故云百亩而彻也。夏据一易之地,亦有上地不易,上地加五十亩者。殷据上地如莱,则亦有一易及上地无莱者也。周言百亩而彻,则亦有上地有莱及一易者也。三代皆不言再易三百亩者,明皆有可知。以其云贡,贡子无助法。殷人云助,税并无贡法。周人云彻,贡助兼有也。云“龙子曰:‘治地莫善于助,莫不善于贡。’贡者,校数岁之中以为常”者,按彼赵岐注:“龙子,古贤人也。言治地之赋,无善於助者也。贡者,校数岁以为常,类而上之,民供奉之,有易有不易,故谓贡为莫不善之也。”《孟子》本为“莫不善於贡”,今注有无“不”字者,盖转写脱耳。文公又问,按彼文公使毕战问孟子,孟子对此辞。上文公总问为国之法,故对助、贡兼有。此问并田之法,孟子云“请野九一而助,国中什一使自赋”者,彼注云:“九一者,井田以九顷为数,而供什一,郊野之赋也。助者,殷家税名,周亦用之,龙子所谓善於助者也。时诸侯不行助法,国中什一者,《周礼》‘园廛二十而税一’,时行重赋,责之什一也。而,如也。自,从也。孟子欲请使野人如助法,什一而税之,国中从其本赋,二十而税一,以宽之。”又云:“卿以下必有圭田,圭田五十亩,馀夫二十五亩。”注云:“古者卿以下至於士,皆受圭田五十亩,所以供祭祀。圭,絜也。土田故谓之圭田,所谓惟士无田,则亦不祭。言绌士无絜田也。井田之民,养公田者受百亩,圭田半之,故五十亩。馀夫者,一家一夫受田。其馀老小有馀力者受二十五亩,半於圭田,谓之馀夫也。受田者,田业多少,有上中下。《周礼》曰‘馀夫亦如之’,亦如上中下之制也。《王制》曰‘夫圭田无征’,谓馀夫圭田,皆不出征赋。时无圭田馀夫,孟子欲令复古,所以重祭祀利民之道也。”云“死徙无出乡”,注云:“死,谓葬也。徙,谓变土易居,平肥硗也。不出其乡,易为功。”云“乡田同井,出入相友,守望相助,疾病相扶持,则百姓亲睦”,注云:“同乡之田,共井之家,各相劳也。出入相友,相友偶也。《周礼·大宰》:‘八曰友,以任得民。’守望相助,助察奸也。疾病相扶持,扶持其羸弱也。救其困急,皆所以教民相亲睦之道。睦,和也。”但乡遂为沟洫法,而云“乡田同井”者,此谓殷之助法,虽乡亦为井田,故云乡田同井,以其孟子杂说三代故也。云“方里而井,九百亩,其中为公田。八家皆私百亩,同养公田。公事毕,然后治私事,所以别野人也”,注云:“方一里者,九百亩之地也,为一井。八家各私得百亩,同共养其公田之苗。公田八十亩,其馀二十亩以为庐宅园囿,家二亩半也。先公后私,遂及我私之义也。则是野人之事,所以别於上伍者也。郑所引《孟子》,证井田之法,则卿已下必有圭田及馀夫。其文既间在井田之中,则二宅亦为井田之法,故引之也。云“又曰《诗》曰”至“亦助也”,按彼是上文孟子对滕文公为国之法,今退在此者,《诗》是周井田之法,故引之在下也。云“虽周亦助”者,是周兼夏、殷莇贡也。云鲁哀公,《论语》文。按彼注,“二”,谓十二而税,但哀公已行十二而税,有若亦知哀公十二,故抑之使从十一之正。而云“盍彻”,盍,何不也。彻,通也。谓十一之通税。哀公忧国,有若忧民故也。《春秋》讥宣公欲厚敛,弃中央一夫之公田,就八家之私田以取之,故讥厚敛也。云“穀出不过藉”者,藉即借也,借民力所治公田是也。云“此数者,世人谓之错”者,《论语》、《孟子》、《春秋》与《诗》,文义不同,故世人谓之错而疑焉。云“以《载师职》及《司马法》论之,周制,畿内用夏之贡法,税夫无公田”者,以世人疑之为错,故郑以诸文辨之。按《载师职》云,从“国中园廛二十而一”及“甸、稍、县、都无过十二”,皆据乡遂及四等公邑,皆用夏之贡法。云《司马法》者,辨左氏,杜,服所引《司马法》云:“甸方八里,出长毂一乘。”郑注《论语》引《司马法》云:“成方十里,出长毂一乘。”郑注《小司徒》引《司马法》“成方十里,士十人,徒二十人”。并据郊遂之外及采地法,未见郑所引证周之畿内之事,而云以《司马法》论,必论周之畿内用夏之贡法者,但彼《司马法》必论周之畿内用夏之贡法,非郑虚言,但馀侪所不见耳。云“以《诗》、《春秋》、《论语》、《孟子》论之,周制,邦国用殷之助法,制公田,不税夫”者,《诗》云“雨我公田”,公田是助法。《春秋》“初税亩”,亦是助法。《论语》云“盍彻乎”,彻是天下之通法,亦助法也。孟子答毕战井田,引《诗》为证,亦周之助法。故总云助法不税夫也。云“贡者,自治其所受田,贡其税穀。助者,借民之力以治公田”者,郑重释夏贡殷助之事,皆取《孟子》为义也。云“畿内用贡法”者至“恤其私”者,乡遂公邑之内,皆邻里比闾等治民之官,旦夕从民事,因此促之,使先治公田,故不得恤其私。故为贡法,不得有公田也。云“邦国用助法,诸侯专一国之政,为其贪暴,税民无艺”者,艺,谓准法。宣公初税亩,就井田上取民之所自治况为贡法,有何准法,故为井田不为贡也。“周之畿内,税有轻重”者,郑云近者多役,故轻其税。云“诸侯谓之彻者,通其率以什一为正”者,谓郊外用助,郊内用贡,故引《孟子》云“野九夫而税一,国中什一”。此云野九夫而税一,即彼云请野九一而助。此云国中什一,即彼云国中什一使自赋。云九一而助者,一井九夫之地,四面八家各自治一夫,中央一夫,八家各治十亩,八家治八十亩入公,馀二十亩,八家各得二亩半,以为庐宅、井灶、葱韭,是十外税一也。国内,据民住在城中,其地即在郊内。郊外乡遂之民为沟洫,为贡法,言十一,亦十外税一者也。《汉书·食货志》既有井田饶民二亩半之事,是以宋均注《乐纬》、何休注《公羊》、赵岐注《孟子》,皆同饶民之说。《诗》云“倬彼甫田,岁取十千”,郑云:“井税一夫,其田百亩。通税十夫,其田千亩。成税百夫,其田万亩。”不言饶民者,以经云“岁取十千”,校一成之内,举全数而言,郑亦顺经从整数而说,其实与诸家不殊也。云“邦国亦异外内”者,上云畿内畿外,据天子总天下大判而言。此既引《孟子》野与国中不同,是细而分之,邦国亦仿天子异外内也。云“圭之言珪絜也”者,谓有珪絜之德也。云“周谓之士田”者,即《载师》“士田”是也。先郑引《春秋》者,田一成,事在哀元年,彼夏后相为浇所灭,其子少康奔虞思为庖正,有田一成,有众一旅。据一成之地有九百夫,宫室涂巷,三分去一,馀六百夫。上地家百亩,中地家二百亩,下地家三百亩,通率三家受六夫之地,则一成六百夫,定受地有三百家。而云“有众一旅,五百家”者,据上地多,家亦多也。又曰“列国一同”者,事在襄二十五年。彼郑子产適晋献捷,晋人责之“何故侵小”,子产对曰:昔天子之地一圻,列国一同,自是以衰,今大国多数圻矣。若无侵小,何以至焉”是也。引之者,证经成与同之事也。贡税之法,古来皆什一,故《孟子》说三代,而云其实皆什一,是以《公羊传》云:“古者什一而藉,多乎什一,大桀小桀”,注云:“奢泰多取於民,比於桀也。”“寡乎什一,大貉小貉”,注云:“蛮貉无社稷、宗庙、百官、制度之费,税薄。什一者,天下之中正也。”“什一而行,颂声作矣。”注云:“圣人制井田之法,而口分之,一夫一妇,受田百亩,以养父母妻子。五口为一家,公田十亩,即所谓什一而税也。庐舍二亩半。凡为田顷十亩半,八家而九顷,共为一井,故曰井田。”《孟子》又云:“白圭曰:‘吾欲二十而取一,何如?’孟子曰:‘子之道,貉道也。欲轻之於尧舜之道者,大貉小貉也。欲重之於尧舜之道者,大桀小桀也’。”章指言先王按典礼,万世可遵,什一供贡,下富上尊。若然,自古以来,贡与助皆不得过什一者也。

 

  专达於川,各载其名。达犹至也。谓澮直至於川,复无所注入。载其名者,识水所从出。

  [疏]注“达犹”至“从出”

  ○释曰:上澮水所入,更无注入,故云“专至於川”。云“识水所从出”者,据澮水出注入川处。诸澮既多,当各记水所出之处,著其名,使人言有所称谓者也。

 

  凡天下之地势,两山之间必有川焉,大川之上必有涂焉。通其壅塞。○壅,於勇反。

  [疏]注“通其壅塞”

  ○释曰:此言同间有澮,澮水入川,其川是自然而有,又非平地而出,必因山间有之。又大川不可辄越,巡川必当有涂,地势然也。言“通其壅塞”者,川与涂皆是通其壅塞也。

 

  凡沟逆地阞,谓之不行。水属不理孙,谓之不行。沟谓造沟。阞谓脉理。属读为注。孙,顺也。不行谓决溢也。禹凿龙门,播九河,为此逆阞与不理孙也。○阞,音勒。属,读为注,之树反。理孙,音逊,注同。

  [疏]注“沟谓”至“孙也”

  ○释曰:经言“凡沟”,注云“谓造沟”,则此沟非谓广深四尺其田间者。下云“梢沟三十里而广倍”,当是人所造沟渎引水者。故此郑引凿龙门播九河为证,既不得逆地阞,不理逊,水不行,当依地阞理顺行,水乃可为之川也。禹凿龙门播九河,事见《尚书·禹贡》。

 

  梢沟三十里而广倍。谓不垦地之沟也。郑司农云:“梢读为桑螵蛸之蛸。”蛸谓水漱啮之沟。故三十里而广倍。”○梢,刘音萧,注蛸,一音色交反。螵,婢遥反。

  [疏]注“谓不”至“广倍”

  ○释曰:此沟虽是不垦地之沟,与上异,亦是非田间者也。必使三十里得广倍者,亦谓地势而为之,使水梢沟,故得三十里而广倍也。先郑云“梢读为桑螵蛸之蛸,蛸谓水漱啮之沟”,上云“梢其薮”,亦读从螵蛸之蛸,同是梢啮之义,故同读从之也。

 

  凡行奠水,磬折以参伍。《坎》为弓轮,水行欲纡曲也。郑司农云:“奠读为亭,谓行停水,沟形当如磬,直行三,折行五,以引水者疾焉。”○奠,音亭。折,之设反,后放此。

  [疏]注“坎为”至“疾焉”

  ○释曰:言凡行停水者,水去迟,似停住止,由川直故也。是以曲为,因其曲势,则水去疾,是以为磬折以参伍也。云“坎为弓轮”者,《说卦》文,谓《坎》所以行水,如弓轮,轮则水疾,故云“行水欲纡曲”也。

 

  欲为渊,则句於矩。大曲则流转,流转则其下成渊。

  [疏]注“大曲”至“成渊”

  ○释曰:凡川沟,欲得使教渊之深,当句曲於矩,使水势到向上句曲尺,则为回涹,自然深为渊,验今皆然也。

 

  凡沟必因水势,防必因地势。善沟者水漱之,善防者水淫之。漱,犹啮也。郑司农云:“淫读为廞,谓水淤泥土,留著助之为厚。”玄谓淫读为淫液之淫。○漱,色救反,前注同。廞,许金反。淤,於据反。著,直略反。液,音亦。

  [疏]注“漱谓”至“之淫”

  ○释曰:先郑读“淫”为“廞”者,《周礼》之内云廞者,先郑皆为淫,淫为陈,故此读淫为廞。先郑馀处淫、廞既为陈,於此不得为淤泥解之,故后郑不从也。是以后郑以淫液之淫为义,谓以淤泥淫液使厚也。

 

  凡为防,广与崇方,其閷参分去一。崇,高也。方犹等也。閷者,薄其上。○閷,色界反,刘又色例反,注下同。去,起吕反。

  [疏]注“崇高”至“其上”

  ○释曰:凡为堤防言广与高等者,假令堤高丈二尺,下基亦广丈二尺。云“其閷参分去一”者,三四十二,上宜广八尺者也。

 

  大防外閷。又薄其上,厚其下。

  [疏]注“又薄”至“其下”

  ○释曰:此文承上参分去一而云外閷,故云“又薄其上,厚其下”。虽不知尺数,但知三分去一之外更去也。

 

  凡沟防,必一日先深之以为式。程人功也。沟防,为沟为防也。

  [疏]注“程人”至“防也”

  ○释曰:“程人功”者,将欲造沟防,先以人数一日之中所作尺数,是程人功法式,后则以此功程,赋其丈尺步数。言“深”者,谓深浅尺数,故下云“已为式,然后可以傅众力”。傅,谓付之。

 

  里为式,然后可以傅众力。“里”读为“已”,声之误也。○里,音以。傅,音附。

  [疏]注“里读”至“误也”

  ○释曰:必破“里”为“已”者,里则於义无取,为已则於义合,故从已也。

 

  凡任,索约大汲其版,谓之无任。故书“汲”作“没”,杜子春云:“当为汲。”玄谓约,缩也。汲,引也。筑防若墙者,以绳缩其版。大引之,言版桡也。版桡,筑之则鼓,土不坚矣。《诗》云:“其绳则直,缩版以载。”又曰:“约之格格,椓之橐橐。”○格,音各。椓,丁角反。橐,音托。

  [疏]注“故书”至“橐橐”

  ○释曰:引《诗》云“其绳则直,缩版以载”者,此《大雅·绵》之篇文也。又曰“约之格格,椓之橐橐”者,谓《斯干》美宣王之诗。言筑室百堵之时,有此约椓之事。彼注云:“格格,犹历历也。橐橐,用力也。”引之者,证索约,约亦绳缩之事也。

 

  葺屋参分,瓦屋四分。各分其脩,以其一为峻。○葺,七入反,刘音集,又子入反。

  [疏]注“各分”至“为峻”

  ○释曰:葺屋,谓草屋,草屋宜峻於瓦屋,云“各分其脩,以其一为峻”者,按上当脩二七言之,则此注脩亦谓东西为屋。则三分南北之间尺数,取一以为峻。假令南北丈二尺,草屋三分取四尺为峻,瓦屋四分取三尺为峻也。

 

  囷、窌、仓、城,逆墙六分。逆犹卻也。筑此四者,六分其高,卻一分以为閷。囷,圜仓。穿地曰窌。○囷,丘贫反。窌,刘古孝反,依字当为窖,作窌假借也。

  [疏]注“逆犹”至“曰窌”

  ○释曰:地上为之,方曰仓,圜曰囷,穿地曰窌。卻墙六分者,六分其高,去一以为閷。假令高丈二尺,下厚四尺,则於上去二尺为閷,上惟二尺。其囷仓城,地上为之,须为此杀。其窌入地亦为此閷者,虽入地,口宜宽,则牢固也。

 

  堂涂十有二分。谓阶前,若今令甓裓也。分其督旁之脩,以一分为峻也。《尔雅》曰:“当涂谓之陈。”○令,音零。甓,薄历反,《尔雅》云:“瓴甋谓之甓”,郭璞云:“今<鹿瓦>甎。”祴,音阶。

  [疏]注“谓阶”至“今陈”

  ○释曰:郑云“若今令甓祴也”者,汉时名堂涂为令甓祴。令辟则今之砖也。祴则砖道者也。云“分其督旁之脩”者,名中央为督。督者,所以督率两旁。脩谓两旁上下之尺数。假令两旁上下尺二寸,则取一寸於中央为峻。峻者,取水两向流去故也。引《尔雅》者,《释宫》文。即《诗》云“彼何人斯,胡逝我陈”,言涉堂涂。引之,证陈与此堂涂为一也。

 

  窦其崇三尺。宫中水道。○窦,音豆。

  [疏]注“宫中水道”

  ○释曰:言为窦通水,高不得过此。按《礼记·儒行》云“荜门圭窦”,则此窦一也。

 

  墙厚三尺,崇三之。高厚以是为率,足以相胜。○胜,音升。

  [疏]注“高厚”至“相胜”

  ○释曰:云“高厚以是为率”者,高恒两倍於厚,不要厚三尺高九尺。假令厚六尺,高丈八尺,皆依此法,故云以是为率,足以相胜也。

 

  车人之事,半矩谓之宣,荆旝法也。所法者,人也。人长八尺而大节三:头也,腹也,胫也。以三通率之,则矩二尺六寸三分寸之二。头发皓落曰宣。半矩,尺三寸三分寸之一,人头之长也。柯欘之木头取名焉。《易·巽》为宣发。○之宣,如字,本或作寡,亦作宣。胫,户定反。皓,胡老反,本或作颢,音同,刘作皓,音灰。柯,古阿反。

  [疏]注“矩法”至“宣发”

  ○释曰:言“车人之事”,谓车人为造车之事,此与下为总目也。云“半矩谓之宣”者,以下文取此宣为尺度,故先定宣之长短,如上“十分寸之一谓之枚”之类也。知“所法者,人也”者,以《易》云“《巽》为宣发”,则人头名宣。又见下云“一柯有半谓之磬折”,与人带已下四尺半为磬折同,故知法人也。“人长八尺”已下,郑欲推出宣之长短之数,以人长八尺,三分之,六尺各得二尺。其二尺又取尺八三分之,各得六寸。又以二寸,寸为三分,为六分,三分之,各三分寸之二,故云头也,腹也,胫也。以三通率之,则二尺六寸三分寸之二也。云“头发皓落曰宣”者,以得谓宣去之义,人发皓白则落堕,故云此者,解头名宣意也。云“半矩,尺三寸三分寸之一,人头之长也”者,矩既二尺六寸三分寸之二,故藏半为人头之长,有此数也。云“柯欘之木头取名焉”者,下云“一宣有半谓之欘,一欘有半谓之柯”,柯欘皆从宣上取数,故云头取名焉。犹言取名於头也。云“《易》曰《巽》为宣发”者,按《说卦》云:“其於人为宣发。”注:“宣发,取四月靡草死,发在人体,犹靡草在地。”今《易》文不作“宣”作“寡”者,盖宣、寡义得两通,故郑为宣不作寡也。引之者,证宣为头意也。

 

  一宣有半谓之欘,欘,斫斤,柄长二尺。《尔雅》曰:“句欘谓之定。”○欘,张玉反,郭云斫也。句,音劬,又音俱。定,丁宁反,或如字。

  [疏]注“欘斫”至“之定”

  ○释曰:一宣有半得长二尺者,以一宣尺三寸三分寸之一,取半添之,一尺得五寸,三寸每寸三分得九分,并前一分为十分,取半得五分,三分为一寸馀二分,总为六寸二分寸之二,添前尺三寸三分寸之一为二尺也。“斫斤”即《尔雅》“句”,一也。彼云“句欘谓之定”,故知此欘,斫斤柄也。

 

  一欘有半之柯,伐木之柯,柄长三尺。《诗》云:“伐柯伐柯,其则不远。”郑司农云:“《苍颉篇》有柯欘。”

  [疏]注“伐木”至“柯欘”

  ○释曰:知“长三尺”者,以其欘长二尺,云“一欘有半”,故知三尺。引《诗》者,《伐柯》诗之文也。先郑引《苍颉》者,苍颉造文字,有篇名《苍颉》。云“柯欘”,并是柄也。

 

  一柯有半谓之磬折。人带以下四尺五寸。磬折立,则上俛。《玉藻》曰:“三分带下,绅居二焉。”绅长三尺。○俛,音免。

  [疏]注“人带”至“三尺”

  ○释曰:此据人之所立磬折之仪。以上有宣及欘柯之长短,故因解人立磬折浅深也。又下文造耒,亦以磬折之,故云之也。云“一柯有半谓之磬折”,据绅带以下而言也。引《玉藻》者,按彼子游曰:“参分带下,绅居二焉。”郑注云:“三分带下而三尺,则带高於中也。”以其人长八尺,中则四尺,今云三分带下,绅居二分,明带上有一分,上三尺半,是带下有四尺半可知也。

 

  车人为耒,庛长尺有一寸,中直者三尺有三寸,上句者二尺有二寸。郑司农云:“耒谓耕耒。庛读为其颡有疵之疵,谓耒下岐。”玄谓庛读为棘刺之刺。刺,耒下前曲接耜。○耒,力对反,刘音诔,或良水反。庛,音刺,七赐反,李又似斯反。颡疵,似斯反。

  [疏]“车人”至“二寸”

  ○释曰:此车人既为车,因使为耒之田器也。庛者,耒之面。但耒状若今之曲杴柄也。面长尺有一寸。云“中直”者,谓手执处为句,故谓庛上句下为中直者三尺有三寸也。“句”者,谓人手执之处,二尺有二寸也。

  ○注“郑司”至“接耜”

  ○释曰:先郑云“庛读为其颡有疵之疵”者,俗人谓颡额之上有疵病,故从之也。云“谓耒下岐”者,古法,耒下惟一金,不岐头。先郑云“耒下岐”,据汉法而言。其实古者耜不岐头,是以后郑上注亦云“今之耜岐头”,明古者耜无岐头也。“玄谓疵读为棘刺之刺”者,以其入地,故读从刺也。云“刺,耒下前曲接耜”者,耜,谓耒头金,故云下前曲接耜者也。

 

  自其庛,缘其外,以至於首,以弦其内,六尺有六寸与步相中也。缘外六尺有六寸,内弦六尺,应一步之尺数。耕者以田器为度宜。耜异材,不在数中。○缘,如字,沈悦战反。中,如字,又丁仲反。应,应对之应。

  [疏]“自其”至“中也”

  ○释曰:云“自其庛,缘其外,以至於首”者,据庛下至手执句者,逐曲量之。云“以弦其内”者,据庛面至句,下望直量之,故云“以弦其内”,内,谓上下两曲之内。云“六尺有六寸与步相中也”者,言逐曲之外,有六尺六寸,今弦其内,与步相中。中,应也,谓正与步相应。应一步之尺数。云“耕者以田器为度宜”者,在野度以步,以人步或大或小,恐其不平,故以六尺之耒以代步,以量地也。云“耜异材不在数中”者,未知耜金广狭,要耒自长六尺,不通耜,若量地时,脱去耜而用之也。

 

  坚地欲直庛,柔地欲句庛。直庛则利推,句庛则利发。倨句磬折,谓之中地。中地之耒,其庛与直者如磬折,则调矣。调则弦六尺。○推,如字,李汤雷反。

  [疏]“坚地”至“中地”

  ○释曰:此“直庛”及“句庛”皆不六尺之度,惟中地之耒合磬折者,乃六尺之度。故郑云“中地之耒,其庛与直者如磬折,则调矣”。调者,谓弦六尺,则馀句直者不合六尺可知也。

 

  车人为车,柯长三尺,博三寸,厚一寸有半,五分其长,以其一为之首。首六寸,谓今刚关头斧,柯其柄也。郑司农云:“柯长三尺,谓斧柯,因以为度。”

  [疏]“车人”至“之首”

  ○释曰:此车人谓造车之事。凡造作皆用斧,因以量物,故先论斧柄长短及刃之大小也。

  ○注“首六”至“为度”

  ○释曰:云“谓今刚关头斧”者,汉时斧近刃,皆以刚铁为之,又以柄关孔,即今亦然,故举汉法为说也。

 

  毂长半柯,其围一柯有半。大车毂径尺五寸。

  [疏]注“大车”至“五寸”

  ○释曰:郑知此是大车者,此论载辐牙,下柏车别论毂辐牙,又柏车毂长以行山,此车毂短以行泽,故知此是大车,平地载任者也。郑知径尺五寸者,以其围一柯有半,四尺半围三径一,故知径一尺五寸也。

 

  辐长一柯有半,其博三寸,厚三之一。辐厚一寸也。故书“博”或为“抟”,杜子春云:“当为博。”○抟,徒九反。渠三柯者三。渠二丈七尺,谓罔也,其径九尺。郑司农云:“渠谓车輮,所谓牙。”○牙,五嫁反,李五家反,下同,本或作迓。

  [疏]注“渠二”至“谓牙”

  ○释曰:云“渠二丈七尺”者,按上辐长一柯有半,两两相对,则九尺尚有毂空壶中,於二丈七尺不合者,云辐长一柯有半,两相九尺者,通计毂而言,其实辐无一柯有半也。云“所谓牙”者,谓下文云“牙围”也。

 

  行泽者欲短毂,行山者欲长毂,短毂则利,长毂则安。泽泥苦其大安,山险苦其大动。○大,音泰,又菟饿反,下同。

  [疏]“行泽”至“则安”

  ○释曰:此总言大车、柏车所利之事。以大车在平地并行泽,柏车山行,各有所宜也。

  ○注“释泥”至“大动”

  ○释曰:此释长毂安,短毂危之事。

 

  行泽者反輮,行山者仄輮,反輮则易,仄輮则完。故书“仄”为“侧”。郑司农云:“反輮,谓轮輮反其木里,需者在外。释地多泥,柔也。侧当为仄。山地刚,多沙石。”玄谓反輮,为泥之粘,欲得心在外滑。仄輮,为沙石破碎之,欲得表里相依坚刃。○輮,人力反,刘音柔。仄,音侧。易,以豉反。需者,人兖反。为泥,于伪反,下同。

  [疏]“行泽”至“则完”

  ○释曰:此经言车牙所宜外内坚濡之事。

  ○注“故书”至“坚刃”

  ○释曰:此注后郑增成先郑之义。言“仄柔”者,坚者在外,柔者在内,以其取坚刃相成故也。

 

  六分其轮崇,以其一为之牙围。轮高,轮毂也。牙围尺五寸。

  [疏]注“轮高”至“五寸”

  ○释曰:轮崇九尺,六尺得一尺,三尺得五寸,故尺五寸也。

 

  柏车毂长一柯,其围二柯,其辐一柯,其渠二柯者三,五分其轮崇,以其一为之牙围。柏车,山车。轮高六尺,牙围尺二寸。

  [疏]“柏车”至“牙围”

  ○释曰:此柏车山行,故毂长轮崇又下,皆欲取安故也。“其辐一柯,其渠二柯者三”者,两辐相对六尺。渠围二柯者三,围丈八尺,亦谓通毂空壶中并数而言也。

  ○注“柏车”至“二寸”

  ○释曰:柏车、山车,对大车为平地之车也。牙围尺二寸者,以其轮崇六尺,五分取一,五尺取一尺,一尺取二寸,故尺二寸也。

 

  大车崇三柯,绠寸,牝服二柯有参分柯之二,大车,平地载任之车,毂长半柯者也。绠,轮箄。牝服长八尺,谓较也。郑司农云:“牝服,谓连箱。服读为负。”○绠,方颖反。牝,步忍反,又扶死反,李扶细反。服,音负。《诗》音如字。箄,薄历反。较,音角。

  [疏]注“大车”至“为负”

  ○释曰:云“大车,平地载任之车,毂长半柯者也”者,以其上文云毂长半柯,不言车名,故云毂长半柯者也。云“绠,轮箄”者,谓轮之四面外一寸则安。言“牝服”者,谓车毂,即今人谓之平鬲,皆有孔,内軨子於其中,而又向下服,故谓之牝服也。是以先郑云牝服谓车箱。服读为负。以众軨所依负然也。

 

  羊车二柯有参分柯之一,郑司农云:“羊车,谓车羊门也。”玄谓羊,善也。善车,若今定张车。较长七尺。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七尺”

  ○释曰:先郑云“羊车,谓车羊门也”者,其言无所当,故后郑易之也。后郑云“羊,善也。善车,若今定张车”,虽举当时汉法以晓人,汉世去今久远,亦未知定张车将何所用,但知在宫内所用,故差小为之,谓之羊车也。按此羊车较长七尺,下柏车较长六尺,则羊车大矣,而《论语》谓大车为柏车、小车为羊车者,以柏车皆说毂辐牙,惟羊车不言,惟言较而已,是知柏车较虽短,毂辐牙则长,羊车较虽长,毂辐牙则小,故得小车之名也。

 

  柏车二柯。较六尺也。柏车轮崇六尺,其绠大半寸。

  [疏]注“较六”至“半寸”

  ○释曰:郑云“柏车轮崇六尺,其绠大半寸”。知者,以大车轮崇九尺,绠一寸。此柏车轮崇六尺,三分减一。明柏车输崇六尺。三分减一,其绠亦宜三分减一,三分寸之二,即大半寸也。

 

  凡为辕,三其轮崇,参分其长,二在前,一在后,以凿其钩,彻广六尺,鬲长六尺。郑司农云:“钩,钩心。鬲,谓辕端,厌牛领者。”○鬲,沈於革反,刘音隔。厌,於甲反。

  [疏]“凡为”至“六尺”

  ○释曰:云“凡为辕”者,言“凡”,语广,则柏车、大车、羊车皆在其中。轮崇虽不同,其辕当各自三其轮崇。假令柏车轮崇六尺,三之,为辕丈八尺。大车轮崇九尺,三之,为辕二丈七尺。但羊车虽不言轮崇,亦三之以为辕也。“彻广六尺”者,不与四马车八尺者同彻。“鬲长六尺”者,以其两辕,一牛在辕内,故狭。四马车鬲六尺六寸者,以其一辕,两服马在辕外,故鬲长也。

 

  弓人为弓,取六材必以其时。取幹以冬,取角以秋,丝漆以夏。筋胶未闻。

  [疏]注“取幹”至“未闻”

  ○释曰:郑知“取幹以冬”者,见《山虞》云:“仲冬斩阳木,仲夏斩阴木。”二时俱得斩,但冬时尢善,故《月令·仲冬》云“日短至伐木,取竹箭”注云:“坚成之极时。”是知冬善於夏,故指冬而言也。云“取角以秋”者,下云“秋杀者厚”,故知用秋也。丝漆以夏者,夏时丝孰,夏漆尢良,故知也。筋胶未闻。必知六材据此六者,皆依下文而说也。

 

  六材既聚,巧者和之。聚犹具也。○聚,似主反。

  [疏]“六材”至“和之”

  ○释曰:为弓须此六材,故云“聚”。“巧”者,即此弓人之工者也。“和之”,谓春液角夏治筋之类也。

 

  幹也者,以为远也。角也者,以为疾也。筋也者,以为深也。胶也者,以为和也。丝也者,以为固也。漆也者,以为受霜露也。六材之力,相得而足。

  [疏]注“六材”至“而足”

  ○释曰:此一经主论六材在弓,各有所用,六材相得,乃可为足也。

 

  凡取幹之道七,柘为上,檍次之,檿桑次之,橘次之,木瓜次之,荆次之,竹为下。郑司农云:“檍读为亿万之亿。《尔雅》曰:‘杻,檍’。又曰:‘檿桑,山桑。’国语曰:‘檿弧箕箙。’”○檍,於力反,一音意,刘又乌克反。檿,乌簟反。扭,女丑反。箙,音服。

  [疏]“凡取”至“为下”

  ○释曰:此经说弓幹善恶者也。

  ○注“郑司”至“箕箙”

  ○释曰:引《国语》者,彼为幽王宠褒姒以至亡国,故彼云“檿弧箕箙,实亡周国”也。

 

  凡相幹,欲赤黑而阳声。赤黑则乡心,阳声则远根。阳犹清也。木之类,近根者奴。○相,息亮反,下同。乡,许亮反。远,于万反,下“远於”同。近,附近之近。

  [疏]注“阳犹”至“者奴”

  ○释曰:此经说相幹善恶之法。

 

  凡析幹,射远者用势,射深者用直。郑司农云:“势谓形势。假令本性自曲,则当反其曲以为弓,故曰审曲面势。”玄谓曲埶则宜薄,薄则力少。直则可厚,厚则力多。○射,食亦反,下同。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力多”

  ○释曰:此说弓力多少之事。“凡析幹,射远者用势”者,弓弱则宜射远,谓若夹庾之类。云“射深者用直”者,弓直则宜射深,谓若王弧之类也。此注后郑增成先郑之义,先郑惟见随木形势而用之,后郑则论厚薄力多少之法也。二郑相兼乃具。

 

  居幹之道,菑栗不迆,则弓不发。郑司农云:“菑读为‘不菑而畬’之菑。栗读为‘榛栗’之栗。谓以锯副析幹。迆读为‘倚移从风’之移。谓邪行绝理者,弓发之所从起。”玄谓栗读为“裂繻”之裂。○菑,侧冀反,又侧其反,沈子冀反,刘音侧。栗,音烈,李又如字。迆,羊氏反。不菑,侧其反。畬,音馀。锯,音据。副,普逼反。析,星历反。倚,於绮反。移,羊氏反。下同。邪,似嗟反。繻,音需。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之裂”

  ○释曰:“居”,谓居处,解析弓幹之法。但菑栗皆谓以锯剖析弓幹之时,不邪迆失理,则弓后不发伤也。先郑云“菑读为不菑而畬之菑”,《礼记·坊记》云“不菑畬”,此菑即耕,故《尔雅》云:“田一岁曰菑,二岁曰新田,三岁曰畬。”菑取彼义也。云“栗读为榛栗之栗”者,《诗》云“树之榛栗”,栗者,亦取破之义。“迆”读为“倚移从风”之移,读从司马相如《上林浮烦云“倚移从风”。玄谓“栗”读为“裂繻”之裂者,读从隐元年《左氏传》“纪裂繻来逆女”。彼裂繻字子帛,则为裂破衣义。义亦与先郑大同,皆取破义。但从裂繻之裂,胜从栗,以其栗是栗栗坚硬之意,於破义为疏,故从裂也。

 

  凡相角,秋閷者厚,春閷者薄。稚牛之角直而泽,老牛之角紾而昔。郑司农云:“紾读为‘抮缚’之抮,昔读为‘交错’之错,谓牛角觕理错也。”玄谓昔读“履错然”之错。○閷,色界反,刘色例反,下同。紾,刘徒展反,许慎尚展反,又徒展反,与注“抮缚之抮”同。角,绞缚之意。昔,七各反,下同。抮缚,并与紾同,縳,又徒转反。觕,才苦反,又七奴反。错,七各反,李云郑且若反。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之错”

  ○释曰:上文已言幹讫,至此更宜“相角”。但以秋对春,以稚对老而言之。“秋閷者厚”,谓角厚肉少。“春閷者薄”,谓角薄肉多。“稚生之角直而泽”,谓角直而润泽。“老牛之角紾而错”者,紾,谓理粗,错然不润泽也。先郑云“紾读为抮缚之抮”者,未知读从何文,盖从俗读。云“昔读为交错之错”者,读从《诗》“献酬交错”。“玄谓昔读履错然之错”者,读从《复卦》爻辞。

 

  疢疾险中,牛有久病则角里伤。

  [疏]注“牛有”至“里伤”

  ○释曰:以“疢疾”为久病,故云“牛有久病”。险,伤也。中即里。谓角里伤也。

 

  瘠牛之角无泽。少润气。○瘠,在亦反。

  [疏]“瘠牛之角无泽”

  ○释曰:上云疢疾谓久病,即此云“瘠”者,惟瘦瘠,非病,角则无润泽也。

 

  角欲青白而丰末。丰,大也。

  [疏]注“丰大也”

  ○释曰:凡牛角善者,按下注云“本白,中青,末丰”。

 

  夫角之末,蹙於而休於气,是故柔。柔故欲其埶也。白也者,埶之徵也。蹙,近也。休读为煦。郑司农云:“欲其形之自曲,反以为弓。”玄谓色白则埶。○夫,音扶,下皆同。戚於,子六反,注同,李又音促,又且六反,,乃老反,李又作脑。休,音煦,下同。煦,况付反,刘音休,下同。

  [疏]注“蹙近”至“则势”

  ○释曰:此说角之势也。言角之本近於,得和煦之气於,是故柔。柔故欲其形之自曲,反是为势也。然可以为弓,夫角色白者,则势之徵验也。

 

  夫角之中,恒当弓之畏。畏也者必桡,桡故欲其坚也。青也者,坚之徵也。故书“畏”作“威”,杜子春云:“当为威。威谓弓渊。角之中央与渊相当。”玄谓畏读如“秦师入隈”之隈。○畏,乌回反,下同。

  [疏]注“故书”至“之隈”

  ○释曰:此说角之坚也。子春从故书“威”,后郑不从,而为“隈”者,威谓威仪,不得为曲中,故从隈为曲隈之义。按僖二十五年秋,秦晋伐鄀,秦人过析隈,郑以为入隈。

 

  夫角之末,远於而不休於气,是故脃。脃故欲其柔也。丰末也者,柔之徵也。末之大者,气及煦之。○脃,七岁反。

  [疏]注“末之”至“煦之”

  ○释曰:此说角欲丰末之意。云“角之末,远於於不休於气,是故脃。脃故欲其柔也。丰末也者,柔之徵也”,则末不丰者脃,末丰则柔,柔则不脃可知,故郑云“末之大者,气及煦之”。

 

  角长二尺有五寸,三色不失理,谓之牛戴牛。三色:本白,中青,末丰。郑司农云:“牛戴牛,角直一牛。”凡相胶,欲朱色而昔。昔也者,深瑕而泽,紾而抟廉。抟,圜也。廉,瑕严利也。○抟,徒丸反。

  [疏]“角长”至“抟廉”

  ○释曰:上已相幹角,次及相胶。此云“欲朱色”,按下“鹿胶青白”已下,惟牛胶火赤,自馀非纯赤,则牛胶为善矣。“紾而抟廉”者,谓有紾理而抟圜,又廉瑕严利。

  ○注“抟圜”至“利也”

  ○释曰:胶之性叚,叚皆抟圜也。廉瑕二者,俱是严利之状。

 

  鹿胶青白,马胶赤白,牛胶火赤,鼠胶黑,鱼胶饵,犀胶黄。皆谓煮用其皮,或用角。饵,色如饵。

  [疏]注“皆谓”至“如饵”

  ○释曰:云“煮用其皮,或用角”者,经惟鹿用皮亦用角,今人鹿犹用角,自馀皆用皮。云“饵,色如饵”者,时有饵之色,故从之也。

 

  凡昵之类不能方。郑司农云:“谓胶善戾。”故书“昵”或作“枳”。杜子春云:“枳读为不义不昵之昵,或为<黍刀>。<黍刀>,黏也。”玄谓枳脂膏<月直>败之<月直>,<月直>亦黏也。○昵,女乙反,又音职。枳,音职。<黍刀>,女乙反,《尔雅》云:“胶也”,刘沈并音刃。<月直>,音职,吕、沈云:“膏,败也。”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黏也”

  ○释曰:子春云“不义不昵”者,按隐元年,郑大叔段为不义,庄公曰:“不义不昵,厚将崩。”彼不昵为不亲兄,则昵为亲近不相舍离。后郑以为还从古书“枳”音,故转为脂膏败<月直>之<月直>。若今人头发有脂膏者则谓之<月直>,<月直>亦黏也。

 

  凡相筋,欲小简而长,大结而泽。小简而长,大结而泽,则其为兽必剽,以为弓,则岂异於其兽。剽,疾也。郑司农云:“简读为‘扌间然登陴’之扌间”。玄谓读如“简札”之简,谓筋条也。○剽,芳妙反。戚,芳昭反,或扶召反,后同。扌间,下板反,或胡简反。陴,婢支反,刘蒲佳反,又房卑反。

  [疏]“凡相”至“其兽”

  ○释曰:上已相角胶,次及相筋。言此筋之兽剽疾,为弓亦剽疾,故云“岂异於其兽”也。

  ○注“剽疾”至“条也”

  ○释曰:先郑云“简读为扌间然登陴之扌间”者,读从《左氏传》也。义无所取。“玄谓读如简札之简,谓筋条也”,竹简一片为一札,此筋条亦有简别,故读从之也。

 

  筋欲敝之敝,郑司农云:“嚼之当孰。”○敝,婢世反,徐扶哲反。嚼,才略反。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当孰”

  ○释曰:筋之椎打嚼啮,欲得劳敝,故云“嚼之当孰”也。

 

  漆欲测,郑司农云:“测读为恻隐之恻。”玄谓恻读如测度之测,测犹清也。○隐,本或作忄隐,同。度,徒洛反。

  [疏]“漆欲测”

  ○释曰:先郑云“测读为恻隐之恻”,此恻隐为痛切义,非漆之善状,故后郑以为测度之测。测,清也,从水义,取漆为良也。

 

  丝欲沈。如在水中时色。

  [疏]注“如在水中时色”

  ○释曰:言“丝欲沈”,则据乾燥时色,还如在水湅之色,故云“如在水中时色”。

 

  得此六材之全,然后可以为良。全,无瑕病。良,善也。

  [疏]注“全无”至“善也”

  ○释曰:“全,无瑕病”者,幹、角、胶、筋、漆、丝六材,皆令善而无瑕病,然后为善也。

 

  凡为弓,冬析幹而春液角,夏治筋,秋合三材。三材,胶、丝、漆。郑司农云:“液读为醳。”○液,音亦,下同。醳,音亦,刘、沈音释,下同。

  [疏]注“三材”至“为醳”

  ○释曰:凡治弓材,各於其时。言秋合三材胶、漆、丝,则幹、角、筋须三材乃合,则秋是作弓之时,故至冬寒而定体也。郑知三材是胶、漆、丝者,以经既言幹、角及筋,六材之中惟少胶、漆、丝,故知三材谓此也。先郑“液”读为“醳”者,醳是醳酒之醳,亦是渍液之义,故读从之也。

 

  寒奠体,奠读为定。至冬胶坚,内之檠中,定往来体。○奠,读为定,下同。檠,音景。

  [疏]注“奠读”至“来体”

  ○释曰:檠,谓弓<木匣>。至寒胶坚而牢,故“内之檠中,定往来体”,则六弓往体来体多少者是也。

 

  冰析灂。大寒中,下於檠中,复内之。○灂,子召反。复,扶又反。

  [疏]注“大寒”至“内之”

  ○释曰:十二月小寒节,大寒中,是冰盛之时,故以大寒解冰也。云“下於檠中,复内之”者,谓复加上寒奠体内之於檠中相似。但上内为定体而内,此为析灂而内之,所为有异,故别言也。

 

  冬析幹则易,理滑致。○易,以豉反。致,直致反,下“言致”同。

  [疏]“冬析幹则易”

  ○释曰:自此已下,重释上文各以其时之意。

 

  春液角则合,合读为洽。夏治筋则不烦,烦,乱。秋合三材则合,合,坚密也。寒奠体则张不流,流犹移也。

  [疏]注“流犹移也”

  ○释曰:体既定,则后用时虽张不流移,谓不失往来之体也。

 

  冰析灂则审环,审犹定也。

  [疏]注“审犹定也”

  ○释曰:纳之檠中,析其漆灂,其漆之灂环则定,后不鼓动,故冰析之也。

 

  春被弦则一年之事。期岁乃可用。○被,皮寄反。

  [疏]注“期岁乃可用”

  ○释曰:通春被弦,则二年之事,而云一年者,据冰析灂已前为一年,春被弦是用时,不数也。

 

  析幹必伦,顺其理也。析角无邪,亦正之。○邪,似嗟反。斫目必荼。郑司农云:“荼读为舒,舒,徐也。目,幹节目。”○荼,音舒,下同。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节目”

  ○释曰:按《礼记·学记》云:“善问者如攻坚木,先其易者,后其节目。”是斫目必徐之义也。

 

  斫目不荼,则及其大脩也,筋代之受病。脩犹久也。

  [疏]“总目”至“受病”

  ○释曰:“筋代之受病”者,以筋在弓,皆以幹为力,必须筋幹相得。今弓幹有节目,用力不得其所,则幹不用力,故筋代幹受病,以其偏用力故也。

 

  夫目也者必强,强者在内而摩其筋,夫筋之所由幨,恒由此作。摩犹隐也。故书“筋”或作“蓟”。郑司农云:“当为筋。幨读为‘车幨’之幨。”玄谓幨,绝起也。○幨,昌廉反,注同。

  [疏]注“摩犹”至“起也”

  ○释曰:此还重释筋幹不得所之意。先郑读“幨为车幨之幨”者,《卫诗》云“渐车惟裳”,《昏礼》亦云“妇事亦如之有裧”,故读从之。后郑云“幨,绝起也”者,由绝起则廉幨然也。

 

  故角三液而幹再液。重醳治之,使相称。○重,直龙反。称,尺证反,下“各称”同。

  [疏]注“重醳治之相称”

  ○释曰:或三液、再液不等者,角须三液,幹须再液,乃得相称。

 

  厚其帤则木坚,薄其帤则需,需谓不充满。郑司农云:“帤读为‘襦有衣絮’之絮。帤谓弓中裨。”○帤,女居反。需,人兖反,下注“罢需”同。襦,刘音须,沈音襦,本亦作衤专。絮,本亦作帤,《周易》作袽,皆女居反。裨,符支反,又音卑。

  [疏]注“需谓”至“中裨”

  ○释曰:“需谓不充满”者,需襦不进,故为不充满。谓“弓中裨”者,造弓之法,弓幹虽用整木,仍於幹上裨之,乃得调適也。

 

  是故厚其液而节其帤。厚犹多也。节犹適也。

  [疏]注“厚犹”至“適也”

  ○释曰:多其液者,谓角幹其裨须节適厚薄得所也。

 

  约之不皆约,疏数必侔。不皆约,缠之缴不相次也。皆约则弓帤。侔犹均也。○数,音朔。侔,莫侯反,或亡又反。缴,不音灼。

  [疏]注“不皆”至“均也”

  ○释曰:“约”,谓以丝胶横缠之,今之弓犹然。云不皆约,谓不次比为之。疏数必侔,约之多少,须稀疏必均也。

 

  斫挚必中,胶之必均。挚之言致也。中犹均也。

  [疏]“斫挚”至“必均”

  ○释曰:斫幹厚薄,必调均为之。施胶亦均,不得偏厚也。自此以下,说弓之隈里施胶之事。云摩其角,谓幹不均而有高下,则摩其角。

 

  斫挚不中,胶之不均,则及其大脩也,角代之受病。夫怀胶於内而摩其角,夫角之所由挫,恒由此作。幹不均则角蹴折也。○挫,子卧反。蹴,子六反。

  [疏]注“幹不”至“折也”

  ○释曰:此总释经“角代之受病”及“角之所由挫”二事者也。

 

  凡居角,长者以次需。当弓之隈也,长短各称其幹,短者居箫。○隈,乌回反。

  [疏]注“当弓”至“居箫”

  ○释曰:云“长短各称其幹”,复云“短者居箫”,箫谓两头,则长者自然在隈内可知。

 

  恒角而短,是谓逆桡,引之则纵,释之则不校。郑司农云:“恒,读为裻縆之縆。”玄谓恒读为搄,搄,竟也。竟其角,而短于渊幹,引之,角纵不用力,若欲反桡然。校,疾也。既不用力,放之又不疾。○恒,古邓反,又如字,下同。校,古卯反,注及下同。裻,音督。縆,古邓反,或古登反,沈又居肯反。搄,古邓反。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不疾”

  ○释曰:竟角而短,谓施角竟满两畔,而上下短於隈者也。云“是谓逆桡”者,被弦引之时,以角宽而短引之角纵,不用力,若欲反桡然,故云“引之则纵”也。“释之则不校”者,角所以放矢,今角不用力,故释放之不校疾也。

 

  恒角而达,譬如终绁,非弓之利也。达谓长於渊幹,若达於箫头。绁,弓<韦必>。角过渊接,则送矢太疾,若见绁於<韦必>矣。弓有<韦必>者,为发弦时备频伤。《诗》云“竹<韦必>绲縢”。○辟如,音譬,下注“变辟”同,或房赤反。绁,息列反,弓<韦必>也。<韦必>,音秘,又补结反。为,于伪反。绲,古本反,刘古魂反。滕,本又作縢,徒登反。

  [疏]注“达谓”至“绲縢”

  ○释曰:先郑上读为裻縆之縆者,从俗也。此弓非直两畔角满,读之为搄角,而角又上下长於渊幹,如达於箫头。若然,则“譬如终绁”,绁,谓弓<韦必>,谓弓在<韦必>中然,非弓之利。引《诗》云“竹<韦必>绲縢”者,绲,绳。縢,系约之也。以竹为<韦必>,发弦时,裨於弓之背上,又绳横系之,使相著。<韦必>与弓为力,备顿伤也。

 

  今夫茭解中有变焉,故挍。郑司农云:“茭读为‘激发’之激。茭,谓弓檠也。校读为‘绞而婉’之绞。”玄谓茭读如“齐人名手足掔为骹”之骹。茭解,谓接中也。变,谓箫臂用力异。校,疾也。○茭,司农古历反,郑户卯反。解,户卖反,注同。茭读,音交,下“茭”亦同。激,古历反。掔,乌唤反。骹,户卯反。臂,如字,下文同,本或作辟,一音房赤反。

  [疏]“今夫”至“故校”

  ○释曰:记人别起义端,故言“今夫”。言“茭解中”,谓弓隈与弓箫角接之处。云“有变”者,即异也,谓弓箫与臂用力异。异者,引之则臂中用力,放矢则箫用力。既用力异,故绞,绞,谓矢去疾也。

  ○注“郑司”至“疾也”

  ○释曰:先郑读“茭”为“激发”之“激”者,当时有激发之语,故从俗读之。云“茭谓弓檠也”者,此据用时,辄言弓檠,於义不合,后郑不从之。云“绞”读为“绞而婉”之“绞”者,按昭元年《左氏传》,虢之会,楚公子围设服离卫,叔孙穆子曰:“楚公子美矣,君哉。”退会,子羽谓子皮曰:“叔孙绞而婉。”故读从之。此后郑增成其义。玄谓“茭”读如“齐人名手足掔为骹”之“骹”者,时齐人有名手足节掔间为茭,取弓隈与箫角相接,名茭也。

 

  於挺臂中有柎焉,故剽。挺,直也。柎,侧骨。剽亦疾也。郑司农云:“剽读为‘湖漂絮’之漂。”○挺,敕顶反,注同,或徒冷反。柎,方辅反,下同。湖,音胡。漂,匹妙反。絮,相预反。

  [疏]注“挺直”至“之漂”

  ○释曰:直臂中,正谓弓把处。“有柎焉”者,谓角弓於把处两畔有侧骨。骨坚强,所以与弓为力,故剽疾也。先郑云“剽”读为“湖漂絮”之“漂”者,时有此语,从俗读之。

 

  恒角而达,引如终绁,非弓之利。重明达角之不利。变譬言引,字之误。○引,音譬。重,直用反。挢幹欲孰於火而无赢,挢角欲孰於火而无燂,引筋欲尽而无伤其力,鬻胶欲孰而水火相得,然则居旱亦不动,居湿亦不动。赢,过孰也。燂,炙烂也。不动者,谓弓也。故书“燂”或作“朕”,郑司农云:“字从燂。”○挢,居兆反,刘枯老反,沈古了反。燂,音潜,又音寻,或大含反。鬻,章吕反。

  [疏]“挢幹”至“不动”

  ○释曰:此一经,明料理幹、角、筋、胶四者,得所不得所之事。不言漆丝者,用力少,故不言也。

 

  苟有贱工,必因角幹之湿以为之柔。善者在外,动者在内,虽善於外,必动於内,虽善,亦弗可以为良矣。苟,愉也。湿犹生也。○愉,吐侯反,或吐豆反。

  [疏]“苟有”至“良矣”

  ○释曰:此经说弓幹须外内皆善,不得外善内恶者也。

 

  凡为弓,方其峻而高其柎,长其畏而薄其敝,宛之无已,应。宛,谓引之也。引之不休止,常应弦,言不罢需也。峻,谓箫也。郑司农云:“敝读为‘蔽塞’之蔽,谓弓人所握持者。”○畏,乌回反。敝,读为蔽,必世反,刘又博婿反。宛,於阮反。应,应对之应,注下皆同。罢,音皮。

  [疏]“凡为”至“已应”

  ○释曰:“方其峻”,峻,谓箫,箫宜方为之。“而高其柎”,柎,把中,高对方,则此高者谓为柎骨,宜高为之。“长其隈”,谓柎之上下,宜长为之。“而薄其敝”,敝,谓人所握持,手蔽之处,宜薄为之。有此四善,故引之无休止而应弦,故云“宛之无已”,应谓常用而不就弦也。

 

  下柎之弓,末应将兴。末,犹箫也。兴,犹动也,发也。弓柎卑,箫应弦则柎将动。○卑,刘音婢。

  [疏]注“末犹”至“将动”

  ○释曰:言“下柎”者,犹把骨大下,为之,由弓隈下短,故箫应弦,则将动发也。

 

  为柎而发,必动於閷。閷接中。○閷,色界反,刘色例反,注下同。

  [疏]注“閷接中”

  ○释曰:此重释上文“末应将兴”。若如上为柎而发动,则接中亦动也。

 

  弓而羽閷,末应将发。羽读为扈,扈,缓也。接中动则缓,缓箫应弦,则角幹将发。○羽,音户。

  [疏]注“羽读”至“将发”

  ○释曰:破“羽”为“扈”者,羽於弓义无所取,故破从扈也。必知此有缓义者,以其上文云“必动於閷”,故知此云羽閷者,当从缓閷。

 

  弓有六材焉,维幹强之,张如流水。无难易也。○易,以豉反,下同。

  [疏]注“无难易也”

  ○释曰:弓有六材,惟以幹为强者,以其幹外五材,当依幹而有,以幹为本,故指幹为强。“张如流水”者,以幹得所,以制五材,故张如流水无难易,无难易,则强弱得所也。

 

  维体防之,引之中参。体,谓内之於檠中,定其体。防,深浅所止。谓体定张之,弦居一尺,引之又二尺。

  [疏]注“体谓”至“二尺”

  ○释曰:云“体谓内之於檠中,定其体”者,此亦谓内之檠中则往来体定,体定然后防之。防之者,郑云“深浅所止”,若王弧之弓,往体寡,来体多,弛之乃有五寸,张之一尺五寸。夹、庾之弓,往体多,来体寡者,弛之一尺五寸,张之得五寸。唐弓、大弓,往来体若一者,弛之一尺,张之亦一尺。是防之深浅所止。云“谓体定张之,弦居一尺,引之又二尺”者,此据唐、大中者而言,馀四者,弛之张之虽多少不同,及其引之皆三尺,以其矢长三尺,须满故也。

 

  维角之,欲宛而无负弦。引之如环,释之无失体,如环。负弦,辟戾也。负弦则不如环。如环亦谓无难易。郑司农云:“读如牚距之牚,车泲之牚。”○,直庚反,或之亮反,又诗尚反,注同,沈云或音堂,非。辟,刘必亦反,众家皆四亦反。

  [疏]注“负弦”至“之牚”

  ○释曰:云“维角之”,,正也,谓置角於隈中既正。云“欲宛而无负弦”者,引之弓体不辟戾故也。云“引之如环”者,亦由无负弦故也。云“释之无失体,如环”者,谓放矢后无失体,得如环然。先郑云“”读如“牚距”之“牚”,牚距,取其正也。“车牚之牚”,谓车輢之木,亦取正也。

 

  材美,工巧,为之时,谓之参均。角不胜幹,幹不胜筋,谓之参均。量其力有三均。均者三,谓之九和。有三读为“又参”。量其力又参均者,谓若幹胜一石,加角而胜二石,被筋而胜三石,引之中三尺。假令弓力胜三石,引之中三尺,弛其弦,以绳缓擐之,每加物一石,则张一尺。故书“胜”或作“称”,郑司农云:“当言‘称’,‘谓之不参均’。”玄谓不胜,无负也。○胜,音升,下注同。被,皮寄反。擐,户串反,刘郭大反。

  [疏]注“有三”至“负也”

  ○释曰:云“有三读为又参”者,以经上文已云参均,此云三均,故宜被三为参也。上已二文参均,此文加一参均,当云又参均,故破“有”为“又”也。云“量其力,又参均者,谓若幹胜一石,加角而胜二石,被筋而胜三石,引之中三尺”者,此言谓弓未成时,幹未有角,称之胜一石。后又按角,胜二石,后更被筋,称之即胜三石。引之中三尺者,此据幹、角、筋三者具,总称物三石,得三尺。若据初空幹时,称物一石,亦三尺。更加角,称物二石,亦三尺。又被筋,称物三石,亦三尺。郑又云“假令弓力胜三石,引之中三尺”者,此即三石力弓也。必知弓力三石者,当“弛其弦,以绳缓擐之”者,谓不张之,别以一条绳系两箫,乃加物一石,张一尺,二石,张二石,三石,张三尺,则与前三幹角筋力各一石也。先郑从古书为“称”者,欲以不称为不参均。后郑不从者,此胜即彼负,此不胜即彼不负,故为不胜解之。

 

  九和之弓,角与幹权,筋三侔,胶三锊,丝三邸,漆三斞。上工以有馀,下工以不足。权,平也。侔,犹等也。角幹既平,筋三而又与角幹等也。锊,钅爰也。邸斞轻重未闻。○侔,本又作牟,亦作桙,同,莫侯反,侔等也。锊,色劣反,又音劣。邸,丁礼反,或丁计反。斞,羊主反。钅爰,音环,又于卷反。

  [疏]注“权平”至“未闻”

  ○释曰:此说上九和之弓,轻重相参,不可妄为加减之事。云“锊,钅爰也”者,《尚书》云“其罚百钅爰”之等,言钅爰,此与《冶氏》言锊,锊与钅爰为一物,皆是六两大半两也。“邸斞之轻重未闻”,经既无文,故云未闻也。

 

  为天子之弓,合九而成规。为诸侯之弓,合七而成规。大夫之弓,合五而成规。士之弓,合三而成规。材长则句少也。○合,如字,一音閤,下同。

  [疏]注“材长则句少也”

  ○释曰:此据角弓形不张而言。按下文及《司弓矢》,六弓为三等,王弓弧弓,往体寡来体多,当此天子弓合九成规。唐弓大弓,往来体若一,当此诸侯弓合七成规。夹弓庾弓,往体多来体寡,当此大夫之弓合五成规。於彼六弓已尽,此别云士合三成规,则六弓之外弊恶之弓。按《大射》与《乡射》,大夫士同射五十步侯,又同用夹庾,无士用合三成规之弓。於此言之者,六弓通弊弓有四等,故弊弓暂记士而言,其实士不用合三成规之弓也。材良则句少,据王、弧及唐、大已上而言也。

 

  弓长六尺有六寸,谓之上制,上士服之。弓长六尺有三寸,谓之中制,中士服之。弓长六尺,谓之下制,下士服之。人各以其形貌大小服此弓。

  [疏]“弓长”至“服之”

  ○释曰:此以弓有长短三等,人亦有长短三等,而言取其弓与人相称之事。此上士、中士、下士,以长者为上士,次者为中士,短者为下士,皆非命士者,故郑云“人各以其形貌大小服此弓”也。

 

  凡为弓,各因其君之躬志虑血气。又随其人之情性。

  [疏]注“又随”至“情性”

  ○释曰:上文据人形为弓,此据人性,故郑云“又随其人之情性”也。此亦与下文为目,下别以弓与志相配而言也。躬即身也,志虑据在心,血气据言与举动也。

 

  丰肉而短,宽缓以荼,若是者为之危弓,危弓为之安矢。骨直以立,忿埶以奔,若是者为之安弓,安弓为之危矢。言损嬴济不足。危、奔,犹疾也。骨直谓强毅。荼,古文舒假借字。郑司农云“荼读为舒”。○肉,如字,刘而树反。埶,音势。

  [疏]注“言损”至“为舒”

  ○释曰:此经以下,说君之躬与志虑弓之所宜者也。“危弓”,则夹、庾,弱者为言。“安弓”,谓王、孤之类,强者而言。若然,危矢据桓矢,安矢据杀矢者也。言“损赢济不足”者,言丰肉宽缓是不足,则危弓济之。危弓为赢,则以安矢损之。骨直忿埶是赢,则安弓损之。安弓是不足,则以危矢济之。

 

  其人安,其弓安,其矢安,则莫能以速中,且不深。故书“速”或作“数”,郑司农云:“字从速。速,疾也。三舒不能疾而中,言矢行短也,中又不能深。”○中,丁仲反,注及下同。数,音朔,同。

  [疏]注“故书”至“能深”

  ○释曰:上文以安危损益,即於射事为可。此三安而无损益,故不可。

 

  其人危,其弓危,其矢危,则莫能以愿中。愿,悫也。三疾不能悫而中,言矢行长也。长谓过去。○愿,音原,一音元。悫,苦角反。

  [疏]注“愿悫”至“过去”

  ○释曰:此三危亦无损济,故亦不可也。云“三疾不能悫而中,言矢行长也。长谓去”者,危弓危矢,谓夹、庾、恒矢之等,皆射远,兼人且危躁,故矢行长过去也。

 

  往体多,来体寡,谓之夹、臾之属,利射侯与弋。射远者用势。夹、庾之弓,合五而成规。侯非必远,顾执弓者材必薄,薄则弱,弱则矢不深中侯,不落。大夫士射侯,矢落不获。弋,缴射也。故书“与”作“其”,杜子春云:“当为与。”○夹,古洽反,刘古协反。臾,音庾。射,食亦反,注下除“缴射”、“大射”、“小射”、“用射”外皆同。获,相檗反。缴射,诸若反。

  [疏]注“射远”至“为与”

  ○释曰:六弓两两相将,下文王弓不言弧弓,唐弓不言大弓,故言“之属”。今此夹、庾并言,亦云“之属”者,夹、庾虽并言,以夹、庾其类非一,故亦云之属也。云“射远者用埶”者,谓审曲曲势,夹庾反张多,随曲埶向外,弱则射远,不能深,则近亦不深,故射近侯用之。故郑云“侯非必远,故执弓者材必薄,薄则弱,弱则矢不深中侯,不落”者,谓弓射远,以其材弱,纵射近,亦不深,故近侯矢但不落也。云“大夫士射侯,矢落不获”者,按《大射》云:“中离维纲,扬触捆复,君则释获,众则否。”大夫上矢落侯不获,故不得用,是唐、大之等也。云“弋,缴射也”者,按《司弓矢职》云:“夹弓、庾弓,以授射犴侯、鸟兽者。”犴侯、鸟兽,则射侯与弋也。按彼注:“近射用弱弓,则射大侯者用王、弧,射参侯者用唐、大矣。”如是,君用王、弧射大侯,大夫用唐、大射参侯,士用夹、庾射豹侯。若然,此大夫与士同用夹、庾射近侯者,据天子之臣多,则三公、王子为诸侯者射熊侯,卿大夫士同射豹侯也。若然,射七十步侯用唐、大,其远中侯亦不落也。

 

  往体寡,来体多,谓之王弓之属,利射革与质。射深者用直,此又直焉,於射坚宜也。王弓合九而成规,弧弓亦然。革谓干盾。质,木椹。天子射侯亦用此弓。《大射》曰:“中离,维纲,扬触,梱复,君则释获,其馀则否。”○椹,张林反。梱,苦本反。

  [疏]注“射深”至“则否”

  ○释曰:言“王弓之属”,则之属中,弧弓及王弧之辈类也。云“利射革与质”,此即《司弓矢职》云:“王弓、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质者”,亦一也。云“天子射侯亦用此弓”,不言者,举射革与质,有上文“弱弓射近”可参,故不言可知也。“《大射》曰:中离,维纲,扬触,梱复”,中谓中侯,离犹过也,丽也。维谓侯射与左右舌一幅,两相反角,亦以纲维持之,而系於柱。纲谓左右舌上畔下畔,以一大纲绳,各系於其柱上,以持侯。其纲皆出布幅一寻,谓之为纲。“扬触,梱复”者,矢高扬而过侯。彼注云“扬触”者,谓中他物,扬而触侯也。梱复,谓矢至侯,不著而还复。复,反也。如此五者,君则释获,其馀则否。则臣不得获,惟中乃可又获。

 

  往体来体若一,谓之唐弓之属,利射深。射深用直。唐弓合七而成规,大弓亦然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盗窃宝玉大弓。”

  [疏]注“射深”至“大弓”

  ○释曰:唐弓之外仍有大弓,故云“之属”也。按《司弓矢职》云:“唐弓、大弓,以授学射者、使者、劳者。”此不言者,亦各举一边而言,兼有彼事可知。言“射深用直。唐弓合七而成规”者,则王、弧之弓亦射深用直。唐、大合七成规,则王、弧之弓射深可知。引《春秋》者,定八年《公羊传》文。彼以阳虎为盗窃宝玉大弓。彼《公羊》云:“宝者何?璋判,白弓绣质。”引之者,证大弓同也。

 

  大和无灂,其次筋角皆有灂而深,其次有灂而疏,其次角无灂。大和,尤良者也。深,谓灂在中央,两边无也。角无灂,谓隈里。

  [疏]“大和”至“无灂”

  ○释曰:大和,谓九和之弓,以其六材俱善尤良,故无漆灂也。“其次筋角皆有灂而深”者,筋在背,角在隈,皆有灂。但深在其中央,两边无也。“其次有灂而疏”者,以上参之,此谓两边亦有,但疏之,不皆有也。“其次角无灂”,谓隈里无灂,萧与及背有之。

 

  合灂若背手文。弓表里灂合处,若人合手背,文相应。郑司农云:“如人手背文理。”○背,补内反,注同。

  [疏]注“弓表”至“文理”

  ○释曰:言“合灂”者,谓弓表里灂漆相合之处,若人合手背上文理相应。

 

  角环灂,牛筋蕡灂,麋筋斥蠖灂。蕡,枲实也。斥蠖,屈虫也。○环,如字,又户串反。蕡,扶文反,注同。斥,音尺,蠖,枉缚反,又於郭反。枲,丝子反。

  [疏]注“蕡枲”至“虫也”

  ○释曰:此说弓表及弓里灂故也。“角环灂”,谓隈里灂文如环然。“牛筋蕡灂”者,此说弓背用牛筋之漆,如麻子文。若用麋,其灂文如斥蠖文。云“蕡,枲实”者,枲乃牡麻无实,而云蕡,枲实,举其类尔,若箪笥然也。“斥蠖,屈虫”者,《易》云“斥蠖之屈,以求信”是也。

 

  和弓毄摩。和犹调也。毄,拂也。将用弓,必先调之,拂之,摩之。《大射礼》曰:“小射正授弓,大射正以袂顺左右隈,上再下一。”○上,时掌反。

  [疏]注“和犹”至“下一”

  ○释曰:引《大射》云“大射正以袂顺左右隈”者,以左手横执之时,上隈向右,下隈向左,而上再下一,拂去尘,乃授与君。《大射》虽不言调,亦调可知也。

 

  覆之而角至,谓之句弓。句於三体,材敝恶,不用之弓也。覆,犹察也,谓用射而察之。至,犹善也。但角善,则矢虽疾而不能远。○覆,孚服反,下皆同。句,刘力具反,沈音钩。善,本或作譱,音善,下同。

  [疏]注“句於”至“能远”

  ○释曰:此以下论弓有六材,角、幹、筋用力多,特言之。若三者全善,则为尤良,若一善者为敝,二善者为次。今此先察一善者至,谓若馀幹、筋不善,直角善,可以为句弓。云“句於三体,材敝恶,不用之弓也”者,谓不入上三文所用之内。言“矢虽疾不能远”者,上云射远用埶,埶是弱弓而射远。但此句弓为弱於彼,虽疾不能射远也。

 

  覆之而幹至,谓之侯弓。射侯之弓也。幹又善,则矢疾而远。

  [疏]注“射侯”至“而远”

  ○释曰:此察次弓,此非直角至,兼幹善,谓之射侯之弓。则上夹、庾利近射与弋,言矢疾而远,对上句弓疾而不远,不及侯者也。

 

  覆之而筋至,谓之深弓。射深之弓也。筋又善,则矢既疾而远,又深。

  [疏]注“射深”至“又深”

○释曰:此弓三善者也。按上文唐、大射深,则王、弧三善亦射深可知,举中以见上者也。